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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意見》和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內蘇州市質量獎的申報、評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蘇州市質量獎是指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領域的榮譽,授予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第四條 蘇州市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蘇州市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蘇州市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評定委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農業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組成。評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設在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評定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蘇州市質量獎評審標準、規則等;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授獎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定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蘇州市質量獎評審標準、規則等;
(二)建立蘇州市質量獎專家庫,聘請蘇州市質量獎評審組的組成人員;
(三)制定蘇州市質量獎評審年度工作計劃和方案;
(四)承擔評定委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質量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質量獎勵制度,樹立先進典型,促進各行業改進質量管理,帶動全市整體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九條 評定委各成員單位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蘇州市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十條 申報蘇州市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登記住所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合法經營三年以上;
(二)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相關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三)通過國際通行的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近三年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檢驗檢疫不合格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六)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蘇州市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由評定委公布當年申報通知和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蘇州市質量獎申請表》,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材料提交至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評定委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評定委成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組織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評定辦。
第十四條 評定辦組織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評定辦根據材料評審工作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評審名單。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并結合材料評審情況,形成評審報告并提交評定辦。
第十七條 評定辦根據評審報告確定建議名單,提交評定委審議。
第十八條 經審議后的擬獲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評定辦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九條 經過公示后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評定委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條 對獲得蘇州市質量獎的組織,評定委授予“蘇州市質量獎”稱號,頒發蘇州市質量獎證書和獎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蘇州市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的,可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申請復評。
第二十二條 獲得蘇州市質量獎的組織,評定委將優先向江蘇省質量獎、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推薦。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蘇州市質量獎的組織,一經查實,撤銷其“蘇州市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并予以曝光。被撤銷的組織三年內不得申請蘇州市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獲得蘇州市質量獎的組織,如發生重大產品(工程、服務)質量事故、重大環境事故或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退運、索賠等,評定委可以撤銷其稱號。
第二十五條 承擔蘇州市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蘇州市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蘇州市質量獎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質量獎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